第46202199号“苹果熟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49200号
异议人:苹果公司
被异议人:罗艺
异议人苹果公司对被异议人罗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第46202199号“苹果熟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苹果熟了”指定使用于第38类“电视播放;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1183号、第23262743号“苹果”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8类“数据流传输;数字文件传送”等类似服务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引证商标经其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APPLE”、“苹果”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202199号“苹果熟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