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574742号“世纪航天凤”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48181号
异议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市松翠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松翠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5期《商标公告》第44574742号“世纪航天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世纪航天凤”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窗;金属门;金属楼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1842号“凤铝FLENLU”、第3393481号“凤铝FENGLU”、第7086188号“凤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不锈钢型材;金属建筑构件;铝塑板(以铝为主)”等。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凤”,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钢条;铝;五金器具;金属制窗挡;金属楼梯;金属窗;金属门;窗用铁制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铝型材”商品上的“凤铝FLENLU”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钢管;金属钥匙”等非类似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574742号“世纪航天凤”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