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083982号“八马瓷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49075号
异议人: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友强
异议人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友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6083982号“八马瓷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八马瓷典”指定使用于第19类“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茶叶”商品上的第1059521号“八马BAMA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且指定使用商品行业差异较大,不具有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与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083982号“八马瓷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