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500200号“净七代”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47664号
异议人:第七世代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净七代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第七世代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净七代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4500200号“净七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净七代”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非纸制围涎”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88268号、第6683525号“SEVENTH GENERATION”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SEVENTH GENERATION”/“净七代”系列产品的销售网页打印件、相关媒体报道和文章推送、被异议人在先申请的“净七代”系列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于2014年2月20日签订了被异议人为异议人中国(包括中国香港地区和中国澳门地区)独家总代理委托书、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关联公司Zong's Family Holding Limited所签合同的部分摘译等证据可以证明,“SEVENTH GENERATION”非英文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经异议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对异议人的“SEVENTH GENERATION”品牌明确知晓。“SEVENTH GENERATION”可译作“七代”,被异议商标“净七代”包含异议人上述商标的音译“七代”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另查,截至本案审理时,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11件与异议人商标相近的商标。此种情形难为巧合,且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500200号“净七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