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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823106号“今生与你最美的遇见”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1/28来源:

关于第51823106号“今生与你最美的遇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29267号

   

  申请人:张望斌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23106号“今生与你最美的遇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并没有直接描述也没有暗示指定使用服务的特点,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其他大量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法院判决书、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相关报道页面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今生与你最美的遇见”构成,用于指定服务上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普通的广告用语,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另,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熊培新
孙建新

2021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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