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676233号“灸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05450号
申请人:福州护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76233号“灸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取自“红火长久”之意,申请商标与其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并不相关,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特点。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灸茶”为纯汉字商标商标,申请商标“灸茶”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谢娜
李颖
2021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