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059853号“兵人指挥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05441号
申请人: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059853号“兵人指挥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兵人指挥官”是臆造词,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国家新闻出版署已对包含“兵人指挥官”名称在内的游戏内容进行了严格审查,“兵人指挥官”移动游戏于2021年1月27日获审批通过,不存在任何不良影响。包括申请商标所在的第9类在内的多个类别上,均有大量“兵”、“兵人”、“指挥官”和包含“兵人”、“指挥官”的商标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而且,同为解放军历史兵种“基建兵”、“骑兵”、“防化兵”商标也已在多个类别上注册,并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同理,依照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得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资质证据、游戏审批文件、实际使用宣传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兵人指挥官”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谢娜
李颖
2021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