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644901号“NOTIFIER 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4725号
申请人:山东旭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44901号“NOTIFIER 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17511号商标、第7543940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项佳
李焱
2019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