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034085号“微信圈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03570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34085号“微信圈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依托其微信平台推出的兴趣社区品牌名称,经长期使用已和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固定的联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46854号“微信圈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4170号“OASY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档案、有关报道的公证文件、服务协议、使用规范、相关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均为“微信圈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徐辉
田园
2021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