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576516号“天麻玉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04494号
申请人:五峰采花茶业苦竹坪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576516号“天麻玉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7225号“天子玉露及图”商标、第21526681号“天台玉露”商标、第30373238号“天堂玉露 茶访”商标、第42996024号“天生玉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存在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所述之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天麻”是一种药用植物的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1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