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989360号“五0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8709号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代金华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代金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3989360号“五0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0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袜;足球鞋;拖鞋;凉鞋;运动鞋;帆布鞋;皮鞋;休闲鞋;篮球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00210号、第19914845号“58”、第16759355号“58 到家”、第18361829A号“58 速运”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雨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浴帽”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减弱其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从而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989360号“五0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