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443821号“御大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9015号
异议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活力啤酒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活力啤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5443821号“御大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御大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碳酸饮料;乳清饮料;果汁;苏打水;可乐;带果肉果汁饮料;汽水;制作碳酸水用配料;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5419号"大窑及图"、第4846238号“大窑嘉宾”、第23409442号“大窑 DAYA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汽水;无酒精碳酸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大窑”,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的抄袭、摹仿,易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443821号“御大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