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044022号“润有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8257号
异议人:代表人:有巢氏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北京有巢氏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润置地控股有限公司
异议人有巢氏有限公司、北京有巢氏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华润置地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5044022号“润有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润有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承保;金融管理;资本投资”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58655号“有巢氏YCS及图”商标、第31753549号“有巢氏”商标、第39036271号“有巢氏”商标、第38905835号“有巢氏”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信用社;银行;资本投资”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关的行业内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044022号“润有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