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544014号“寿 天下第一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80234号
申请人:青州正大人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桂林升辉旅游景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23日对第26544014号“寿 天下第一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天下第一寿”品牌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对应关系,已经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品牌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双方标识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四、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加盟推广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被国内外各地人士广泛知晓。二、争议商标是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系善意注册,与被申请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没有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新闻报道;2、申请人作品新闻发布会;3、申请人商标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证据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1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6类“绘画便笺簿”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一,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成立的要件之一为: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绘画便笺簿”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其所主张的品牌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争议商标所表示的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高妍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