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252147号“辽东鸭寨夫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79203号
申请人:朱宏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252147号“辽东鸭寨夫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具有自身特殊含义的词汇,为申请人原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他包含“鸭寨夫人”文字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鸭寨夫人”,整体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所”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珊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