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631374号“绘卷长恨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79145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0631374号“绘卷长恨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5571916号“長恨歌及图”商标、第9013194号“長恨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其他类别申请注册的“绘卷长恨歌”已获初步审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长恨歌”介绍、申请人其他商标信息、类似情况商标信息等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1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