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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09553号“组卷易”商标异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12/13来源:

第43009553号“组卷易”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4032号

   

  异议人: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二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二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3009553号“组卷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组卷易”指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77893号、第38620871号“组卷”商标,第23638770号、第42954405号“组卷网”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信息”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09553号“组卷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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