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747238号“源虎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0364号
申请人:刘杰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47238号“源虎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词汇,具有独特含义,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虎林市并无关联,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2、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商标档案信息;2、申请人与他人开展业务往来证据;3、实物实景照片;4、企业信息;5、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虎林”为黑龙江省虎林市的行政区划地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源虎林”整体已具有区别于上述地名的其他含义,并为公众所普遍知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田益民
2019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