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74921号“F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8068号
申请人:广州依妙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游精平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01日对第20974921号“F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498683号“emu及图”商标、第11409911号图形商标、第11409912号图形商标、第367754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和系列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游精平于2016年8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及核准注册之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婚纱”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虽含有字母部分“FR”,但该文字无明确含义,且在视觉效果上不显著,易被识别为争议商标图形中的一部分,争议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所指事物、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游泳衣;紧身衣裤;胸衣;睡衣;内裤;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外套;游泳衣;婚纱”等商品、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游泳衣;婚纱”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游泳衣”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两项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服装;内衣;游泳衣;紧身衣裤;胸衣;睡衣;内裤;婚纱”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嵇苏庆
2019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