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982884号“汇宠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82646号
申请人:恒爱天成(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7982884号“汇宠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93793号“汇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汇宠天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汇宠”,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凃嘉雯
张潇文
2021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