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460271号“鱼味正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83624号
申请人:赵洁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60271号“鱼味正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独创,用在所申请注册的服务上具有自身的显著性,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具有了很强的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覃莎莎
刘洋
2021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