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517899号“三街马站煎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79320号
异议人:邱起湟
被异议人:章晓亮
异议人邱起湟对被异议人章晓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517899号“三街马站煎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街马站煎包”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饭店;餐馆;流动饮食供应;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0797491号“马站煎包”商标于2020年7月及11月,经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做出终审裁决,并于2020年11月由我局重新做出裁定予以撤销,不再享有在先商标权,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于我国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使“三街马站煎包”商标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17899号“三街马站煎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