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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86532号“德肯”商标异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1901/12/14来源:

第41286532号“德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54325号

   

  异议人:浙江肯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景钧压缩机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肯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景钧压缩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第41286532号“德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肯”指定使用在第7类“发电机;空气压缩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26901号、第6108465号“肯得KENDE及图”商标,第6698556号“肯得”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造纸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并存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86532号“德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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