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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12107号“奈雪依人”商标异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5/27来源:

第41112107号“奈雪依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53184号

   

  异议人:深圳市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浩佳

  异议人深圳市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浩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1112107号“奈雪依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奈雪依人”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579372号、第18864319号“奈雪茶”、第36790567号“奈雪市集”、第37464702号“奈雪梦工厂”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防水服”、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奈雪茶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112107号“奈雪依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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