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428164号“佳景好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50319号
申请人:长江润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28164号“佳景好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18212号“佳景”商标、第4764155号“佳景 JIAJING”商标、第6037605号“佳景 CC及图”商标、第21329230号“佳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构成元素存在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提起撤销商标三年不使用,其效力待定。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翟晶晶
张蕾
2021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