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472215号“呼吸部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58058号
申请人:赛客(厦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72215号“呼吸部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16496号“呼粉部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17701920号“呼伦部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案件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呼吸部落”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呼粉部落”及引证商标二的构成文字“呼伦部落”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邢妍
李海临
2021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