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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89966号“深鹏麦宝”商标异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8/09来源:

第41189966号“深鹏麦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67206号

   

  异议人:深圳市东兴麦宝饮料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康怡矿泉水饮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东兴麦宝饮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康怡矿泉水饮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41189966号“深鹏麦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深鹏麦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非金属大桶;塑料包装容器”等。异议人引证第511382号“麦宝”、第1514849号“麦宝”商标因注册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24642号“麦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果汁;水(饮料);矿泉水”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70525A号“麦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深鹏麦宝”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商号权、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189966号“深鹏麦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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