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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136526号“ONZ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23来源:

关于第28136526号“ONZ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9388号

   

  申请人:昂姿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136526号“ONZ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89483号“ozz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字体设计、发音、含义等方面差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衣、帽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ONZIE”与引证商标“ozzie”仅相差中部一个字母,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隔离观察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19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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