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545258号“妖杯YAO C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7248号
申请人:中山市臻尚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45258号“妖杯YAO C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妖”多有“邪恶且迷惑人”的含义,使用在“咖啡馆;酒吧服务”等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19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