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978921号“天之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0352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78921号“天之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7157号“天之蓝及图”商标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潇文
2019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