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294297号“FastenClou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8292号
申请人:广州华螺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94297号“Fasten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9901号“FAST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70985号“FAST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同时申请人通过对申请商标进行大量宣传推广后,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从而使得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对服务来源加以识别。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营业地地址截图;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营地地址截图;申请商标使用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FastenCloud”,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英文部分“FASTE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安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科研项目研究;印刷业;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嵇苏庆
2019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