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417499号“既香又甜还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29373号
申请人:山东矮化金山意味苹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17499号“既香又甜还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口味等特点,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既香又甜还脆”为纯文字商标,且仅表现为常见的计算机字库字体,该标识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新鲜水果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文字内容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口味、口感、品质等特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1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