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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953245号“TAL好未来 每个人的好未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23来源:

关于第23953245号“TAL好未来 每个人的好未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0351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953245号“TAL好未来 每个人的好未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3878号“未来”商标、第3617477号“TAL”商标、第4125167号“豫大来及图”商标、第5060843号“来来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要素、字形、呼叫、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3、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公益事业记录材料;2、引证商标一、二、三案件信息;3、申请人所获荣誉;4、《作品登记证书》;5、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各有汉字部分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传播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传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TAL好未来”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未来”、引证商标二“TAL”。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田益民

2019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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