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895277号“手作茶满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17450号
申请人:靖西市星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95277号“手作茶满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24861号“满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3.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按照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门店图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可予以注册的知名度。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武文娴
韩秀花
徐 苗
2021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