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464923号“通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8301号
申请人:易县巨蟹座日用品销售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464923号“通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第10570695号“逸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嵇苏庆
2019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