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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38091号“鸿韵八马”商标异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5/13来源:

第41338091号“鸿韵八马”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50573号

   

  异议人: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滨州市酒香天下艺术酒馆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滨州市酒香天下艺术酒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第41338091号“鸿韵八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鸿韵八马”指定使用于第33类“黄酒;白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9521号“八马BAMA及图”、第5560678号“八马”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咖啡;茶;茶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给予其在先注册和使用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的第1059521号“八马BAMA及图”商标和第5560678号“八马”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酒;白酒;鸡尾酒”等商品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茶叶”等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关联性较弱,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存在一定区别,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的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的有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338091号“鸿韵八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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