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627722号“双沟大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46605号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鼎仁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鼎仁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38627722号“双沟大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双沟大碗”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49152号“双沟”、第6670874号“双沟珍宝坊”、第157489号“双沟及图”、第3028590号“双沟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3类“酒;米酒;含酒精浓汁”、第43类“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特点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双沟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行业跨度较大,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627722号“双沟大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