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592714号“帕莱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8305号
申请人:帕莱克机械(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92714号“帕莱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4791908号“帕莱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至2018年5月13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现自其期满之日已满一年,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嵇苏庆
2019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