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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838460号“米线爱上串”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2/22来源:

关于第46838460号“米线爱上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05344号

   

  申请人:马卫兵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38460号“米线爱上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米线爱上串”为申请人独立创作,具有显著性,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具有一一对应的联系。二、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米线爱上串”使用在餐馆等服务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1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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