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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11805号“金帝梦天”商标异议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5/13来源:

第42211805号“金帝梦天”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47576号

   

  异议人: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金帝门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金帝门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211805号“金帝梦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帝梦天”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床;木制或塑料制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55214号“梦天”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装瓶用木箱”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梦天”,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且已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11805号“金帝梦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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