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581092号“辽?鲜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8311号
申请人:孙礼财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81092号“辽?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83263号“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辽?鲜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经过图形化设计的文字“辽”,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共存于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嵇苏庆
2019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