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441754号“仙草膜法”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40782号
异议人:上海悦目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瑞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悦目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瑞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441754号“仙草膜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仙草膜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用冷敷贴;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18125号“膜法”商标,第14124949号“膜法世家 MASK FAMILY 1908”商标,第9492525号、第14124430号、第14124615号“膜法世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服务为第3类“洁肤乳液;洗面奶;化妆品”等、第35类“寻找赞助;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第44类“整形外科;保健;芳香疗法”等。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服务有各自不同的功能、服务内容、特点等,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双方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人以欺骗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41754号“仙草膜法”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