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434287号“杨中电器YangZhongElectr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8314号
申请人:南京杨中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34287号“杨中电器YangZhong Electr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06191号“金屹有色JINYION-FERROUS ME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159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嵇苏庆
2019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