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010675号“ASK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5055号
申请人:南京明日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10675号“ASK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30458号“AS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70676号“A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08509号“奥斯康 AS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612993号“爱尚快酒 ASK 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703947号“艾问 IA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90668号“IAS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属无效商标,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至四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六的英文部分显著字母均由“ASK”构成,若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郭京平
王曌伟
2019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