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942177号“为舒适而生 just forcomfo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6235号
申请人:陈冬冬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42177号“为舒适而生 just for comf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显著性突出,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为舒适而生”及相对应英文“just for comfort”组成,其显著认读汉字“为舒适而生”为普通广告用语,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织物等商品上,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宣传用语,而不作为商标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肖琦
赵秀辉
2019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