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498561号“诚食优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6228号
申请人:泉州玖壹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98561号“诚食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7844号“诚食”商标、第11108374号“诚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诚食优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汉字“诚食”,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龙虾片;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含淀粉食物;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肖琦
赵秀辉
2019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