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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夫茶寮”因与他人“凡夫餐厅”商标构成近似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2/03/09来源:

关于第44367036号“凡夫茶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77384号

   

  申请人:深圳市悦茶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67036号“凡夫茶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304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曹娜
戴艳

2021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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