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825506号“TalkB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56946号重审第0000001237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56946号《关于第17825506号“TalkB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58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前提下,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由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中,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靖
何旭卓
张静
2019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