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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74905号“润物耕心”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3/09来源:

关于第40374905号“润物耕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66226号

   

  申请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74905号“润物耕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18585号“润物耕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获得的荣誉、著作权证据、申请人宣传材料、宣传合同、媒体报道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决定书决定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故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两商标构成文字相同的情况下,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1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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