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529829号“叶麻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67075号
申请人:叶丽
委托代理人:江苏西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29829号“叶麻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叶麻麻”整体含义指代申请人叶丽,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表达了申请人对自身食品的用心经营,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2、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3、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叶麻麻”,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1年03月05日